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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不能收取保证金

(办公室/安争)


  学生问:我的同学去年到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600元,签合同时企业让他交了合同保证金1000元。去年年底因为企业经营状况不太好,老板每月只发300元工资,我的同学提出解除合同,并想要回保证金,企业却说我同学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擅自解除合同即构成了违约,也就不能退还合同保证金。请问我的同学该怎么办呢?
  安律师答:该企业的做法是非常典型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你的同学不仅应当要求企业如数退还合同保证金1000元,而且还应当要求企业补足拖欠的工资,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你的同学要求退还劳动合同保证金是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另外,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你的同学虽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并未到期,但是由于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他完全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不仅应当要求企业退还合同保证金1000元,还应让企业偿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企业拒绝这些要求,你的同学可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后,若对仲裁不服,还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起诉,他的请求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保护。(办公室/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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