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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强维权意识

(办公室/安争)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我国自古就有“买的不如卖的精”的说法,就是说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19世纪末20世纪初,消费者为了在不利的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利益,产生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和运动,并最终促使消费者权益在政策和法律上得以确认。
    消费者权益的正式提出是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权利;取得消费咨询权利;自由选择商品权利;合法申诉权利。
    这一天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日子。为了纪念消费者权利的提出,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后美国总统尼克松进一步提出了消费者求偿的权利,并列为消费者的第五项基本权利。此后,这些权利逐渐被世界所公认,许多国家又根据其经济、文化水平做出了补充和发展。
    1985年,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国家保护消费者的职责、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的途径。《消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分重要,而且对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九项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指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二、知悉真实情况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消费者决定购买、使用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的前提。
    三、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要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和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决不允许强买强卖或者强行搭售。
    四、公平交易权。《消法》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让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只要是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的损害,消费者都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求偿权。求偿的方式既可以是获得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可以是获得《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六、结社权。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依法成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自我保护的社会团体,是公民结社权的组成部分,是宪法有关规定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七、获得消费知识权。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使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识辨假冒伪劣商品,以达到与经营者的公平交易。
    八、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的监督权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消法》第49条还对欺诈经营进行了特别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认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宗旨,有利于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另外,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又制定发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使政府保护消费者的工作有章可循。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是一名消费者,要通过认真学习《消法》明确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增强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权益,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和谐发展。(栏目特约主持人/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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