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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问:我班两名同学晚自习后回宿舍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住院治疗花费了六万余元,请问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在校园里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安律师答:你所问的问题涉及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场所内,由于学生、受托的幼儿(专指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受到侵害,而要求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予以赔偿的案件。
校园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而赔偿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学理论中称之为校园责任归责原则。关于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该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有过错就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无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是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了伤害事故,即便学校没有过错也要推定其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才能免责。
为明确校园责任,妥善处理学生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结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法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以上法律规定不仅明确了校园伤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还明确了两点:(1)学校等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2)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有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怎样认定学校有过错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可以从五个方面去认定:第一,学校的各种教育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隐患是否及时排除;第二,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第三,学校为了避免人身损害案件的发生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四,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第五,学校是否故意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为或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行为。根据以上五个方面,2002年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
教师以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的法律规定是针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而言的。如果是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显然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即谁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发生损害的场所是哪里。那种只要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的论点是一种法律的误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你的同学在校园内被轿车撞伤,损害结果是由于司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驾驶轿车的肇事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你同学伤情严重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的话,肇事司机还应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